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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2-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2012年12月22日和23日,我校将举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请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前做好准备,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考。现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如下: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摘录)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