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字〔2015〕7号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 普通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湖南省普通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大学英语或专业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分数线者。
4.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因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提出初审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 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凭录取或录用通知书);
2.考取网上公开招录的正式编制教师、大型企业员工(凭网上招录相关信息资料、文件和就业协议);
3. 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需注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某某专业某某学生字样,且申请授予时需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答辩);
4. 在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或在经芙蓉学院审批同意参加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主持的专业竞赛中获得等级奖励。
第六条学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年5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逾期将随下一批审核,所颁发学位为审核通过当年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资格审核工作进行。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系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初审,列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 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需由学生本人填写《芙蓉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
4.凡非应届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非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者应填写《芙蓉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初审后将名单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会)批准后方可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学工作部。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