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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0-19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普通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湖南省普通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4.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体育以及艺术类学生通过省一级或国家一级,理工科学生通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未能在正常毕业资格审核时获得毕业资格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大学英语或专业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分数线者。

5.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专业相应合格标准者。

6.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于因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某一款而不能正常授予学士学位的的应届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当年8月31日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凭录取或录用通知书);

2.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需注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某某专业某某学生字样,且申请授予时需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答辩);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或在经芙蓉学院审批同意参加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主持的专业竞赛中获得等级奖励。

第六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资格审核工作进行。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教学系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审核,列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需由学生本人填写《芙蓉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后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二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学工作部。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芙蓉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见“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