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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个性发展和技能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第一条 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指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各类课外技能性、创新性活动并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第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创新活动和技能性活动,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视其类别,可分别对应免修一定学分的公共任选课程(不超过6学分)或专业任选课程(不超过6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的审核认定由教学工作部负责。每年4月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创新学分、技能学分认定表》,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技能证书,论文所载刊物,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等,经有关教学系初审同意后,由学生所在系将学生实际所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情况汇总报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根据审核认定的成绩,对学生创新与技能活动学分登记注册、归档管理。

第二章 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第四条 科技活动

1、凡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4、3、2学分;获国家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6、5、4学分。

2、参与项目研究、软件开发或方案策划,其成果在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中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须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学院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可获得2学分。

3、主持学院立项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可获得1学分;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主持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课程设计等),并由指导教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材料,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经学院认定,可获得0.5个学分。

4、在省级以上刊物以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在校生的名义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记1学分。

第五条 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证书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5、3、2学分。

第六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含艺术、体育类)学生通过二级者记1学分,通过三级者记2学分,通过四级者记3学分;理工科学生通过三级者记1学分,通过四级者记2学分。

第七条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记1学分,通过六级者记2学分。非音体美、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六级者记1分。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通过八级者记1学分。

第八条 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记1学分,获得中、高级证书者分别记2、3学分。

第九条 汽车驾驶培训及有关技能考试

在校期间参加汽车驾驶培训或有关技能培训,获汽车驾驶证或技能等级证书者记1学分。

第十条 文化艺术活动

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等活动,不论团体或个人,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3、2、1学分;获国家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6、5、4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活动

代表学院参加省级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获竞赛前三名者,分别记4、3、2学分,获其他奖励名次或等级奖记1学分。获国家一、二、三名分别记7、6、5学分,其它奖励名次或等级奖记4学分。

第十二条 其他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者记1学分,获全国表彰或奖励者,记2学分。

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同一项目同时获不同奖项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配套执行。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院芙蓉院学生分和技能定表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项目

名称

项目

类别

1、科技发明2、各类竞赛3、学术研究、创作4、各类考试5、其他

学分

类别

□创新学分

□技能学分

项目主要内容、成果及相应等级:

教学系意见(认定依据及学分建议):

学生所在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工作部审核意见:

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意见(是否同意认定及学分):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认定表须同项目证明材料一同申报,原件备查,并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