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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听课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及时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

第二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次数要求:

院级领导(含院长助理)听课不少于5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听课不少于8次。

教学工作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各系负责人、教务秘书听课次数不少于8次,辅导员、班主任和兼任有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听课不少于5次,教学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其它管理人员听课不少于3次。

第三条 凡是学院开出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以及部分实践课程)均可纳入听课范围,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听课人员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实验室),一堂课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教室(实验室)。

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情况如实填写《芙蓉学院听课记录及评价表》,做好听课笔记。

第五条 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地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涉及教风、学风、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听课人员有义务及时与教学管理部门沟通。

第六条 听课采取随机选择课堂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有针对性的听课。

第七条 各系原则上以听取本系课程为主,学院领导成员以所联系的系为主。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可在全院范围内随机选择课堂听课。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院领导的听课工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落实本部门有关听课工作。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院领导和管理人员将《芙蓉学院听课记录及评价表》和听课纪录本以部门为单位交至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集中妥善保存。

第十条 教学工作部定期汇总《芙蓉学院听课记录及评价表》情况,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院及教师本人,对出现的问题,要协同各教学院进行整改。听课评价结果,应作为本学期对该教师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教学工作部负责检查统计全院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听课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范围,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