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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选课、排课与调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

第一条、开设要求

1、申报开设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并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2、申请开设院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教学大纲、指定教材或参考书。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一般也不得超过36学时。

3、各系教师申报的院公共选修课,须经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学院教学工作部。选修学生不得少于20人。

第二条、选课程序

1、课程的确定

院公共选修课课程按以下程序确定:学院教学工作部在每学期第13周根据师资情况确定下一学期应开设的院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部拟定开课计划并于第15周在网上公布院公共选修课程供学生选课,第17周编排正式课表。

2、选课原则

(1)根据教学计划,每名本科生选修全院公共选修课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4学分。其中,文科学生必须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理工科学生必须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2学分,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艺术类或体育类课程1学分。

(2)学生选课应尽量避免课程冲突,若发生冲突,应予改选或按照学分制关于课程免听有关规定处理。课程改选由学生向学院教学工作部申请。

(3)学生听课一周后对所选修的课程不满意,可申请退选,但需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教学工作部批准。退选后选修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改选其他课程。退选和改选在课程开课的第二周内完成。若退选后授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该课程停开。

(4)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听课、考试或未办理缓修、缓考手续,不参加听课、考试者,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

(5)有多名教师平行开出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师;若条件不允许,学生应服从学院的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

1、院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任意调(停)课。因病或因公出差需要调(停)课的,须提前报告教学工作部,经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凡无故缺课或任意调课的,将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并取消其下一学期申报院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2、任课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要进行课堂考勤。学生无故缺课3次以上的(含3次),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给学生该课程的成绩。

3、学院定期对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对教学质量差、不受学生欢迎的选修课程将予以停开。

第四条、考核安排

1、院公共选修课须在必修课考试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时间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5周周末举行)。

2、任课教师须命题2套,并拟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学工作部,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制卷。

第二章 教学任务与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试验课程、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院制定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任务的,所在专业应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符合《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教学工作部于每学期第12周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各系应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和各种相关教学设备后报教学工作部。

第十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不能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院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3、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上1门课程。

4、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要求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在接受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新课任务。对讲课效果好的,可以安排一个小班的教学任务,同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6、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特定或自行调整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7、在每学期的教学测评中,对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测评分数不达60分的教师不能安排新的教学任务,要求限期整改提高,然后按新任教师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学期课程并报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审查汇总后于第12周之前形成学期开课计划。开课计划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学工作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部和各系根据开课计划编排课表。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课,后排专业课。公共课和跨专业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统一编排,专业课由各系自主编排。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落实,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5周将课表送达各实验室、教研室及相关指导教师,并报送教学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十四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合理组织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范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活动,稳定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形成的开课计划。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六条 教学安排实行三学期制(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及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院制定的《教学日历》为准。

第十七条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公共选修课程、重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以及文体活动类课程等可安排在周六和周日进行。

第十八条 课表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24学时,不低于20学时。

2、教师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12学时,最高不超过16学时。

3、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同一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

4、各教学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5、各类课程调节适度,每日、每周学时分布均衡。

6、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下午可安排实验、实习及体育活动等课程的教学。

7、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音、体、美等术科类课程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可以特殊安排。

8、对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实行平行排课,学生可以在开课的前2周内选择教师进行听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教学班不开课,选课人数多的教学班根据情况实行大班教学,但最多不超过150人。课表由教学运行管理人员根据选课结果进行调整。

9、理论课必修课程授课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为一个行政班或2-3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上课,教师不得无故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第十九条 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教师在反馈开课计划时应注明需要何种特定的授课教室。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课程教学执行稳定、课表准确无误,课表初稿编排后发至各系,各系教务秘书应认真校阅,如发现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不符或所需的教学手段不能满足等问题,应将意见填写在课表初稿上,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反馈给教学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正式课表在前一学期的第17周完成,教学工作部将印制的开课计划和课表下发各系后,教务干事应及时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学生班级、教研室及实验室、机房。

第二十二条 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学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调(停)课与代课

第二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原则上不停课,也不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确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授课的,可另请教师代课。教学系应将代课情况报教学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它公差(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2、任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

3、由于采用电化教学、现场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需要更换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或代课(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调(停)课、代课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

1、因生病、外出开会、科研、学习、直系亲属生病或病丧等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的教师,须事先在教学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填写好调(停)课、代课申请表,经所在系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秘书送教学工作部。

2、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后,由教学运行管理人员调整并填发调(停)课或代课通知单。调(停)课、代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课程所在教学系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教学系通知学生。

第二十七条 更换任课教师,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学工作部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将视情况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