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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与实施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确定人才培养模式、规格与特色,组织教学活动、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订、执行和修改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应保证其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培养方案由学校自主编制。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负总责;各教学系主任负责主持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应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和学院办学定位文件为依据,在专业名称、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等方面落实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学院实际,充分体现学院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五条 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如下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紧扣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构建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主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面向生产和管理一线,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具有就业竞争优势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强化专业素质,突出能力本位。准确把握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优化课程体系结构,科学整合课程内容,夯实专业基础。

2、加强实践教学,落实能力培养。突出实践教学在能力培养中的重要地位,科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明确能力培养的措施和方法。

3、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专业人才能力要求的变化,或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面向行业,面向生产和管理一线,适时调整专业方向或部分专业技能强化培养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由文字与表格两大部分组成,其构成如下:

1、培养目标。指本专业对所培养的人才的总体期望,包括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类型和就业面向等。

2、基本规格。具体说明本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思想政治、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等内容。

3、主要课程。体现学生专业能力的核心课程,具有专业上的不可替代性。

4、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两种。

5、学制、毕业与学位授予。

6、专业教学任务实施具体方案。包括课程体系结构表、教学任务分学期安排表、实践教学环节落实表、专业能力强化培养落实表。

其中,课程设置是核心部分,要合理构建课程模块,促使结构优化,科学安排各门课程的学时、学分,按照课程间的关系确定好开课顺序,规定好主干课,禁止“因人设课”和“因无人不设课”的现象。

第八条 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会同教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以学院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系部;

2、各系根据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意见编制本单位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系教学指导小组审议,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学工作部;

3、学院教学工作部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现场评审或进行通讯评审,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实施。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编制完成,其中新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在申报增设该专业时制订完毕。一般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两届后要根据学科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提出的新要求进行适度修订,执行四届后要进行全面修订。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教学工作部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院级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直接实施者和责任者。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安排组织教学。开课计划表、教学任务书、课程总表等资料所载各门课程的编号、名称、类别、开课学期、学时学分数、考核方式等,都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各教学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系部归口承担,由教学工作部划分、协调。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学工作部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各教学系部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教学大纲。

任课老师的开课条件、教学规范按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主干课程要尽可能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贯彻落实。

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与解决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学院每年对各教学单位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教学工作部及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总结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期中,教学工作部根据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系对本系教师所担任的课程进行合、分班,并落实教师,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学工作部。

2、教学工作部编排公共课,并组织协调各系部的排课工作,确定开课计划总表及总课表,同时布置各系的选课工作。

3、各教学系部根据总课表及时将本系部的教学任务落实到任课教师,印发课表到教师、学生手中。

4、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考核和课程总结。并上交相关教学文档。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中各教学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保存以下基本档案材料:

学期开课计划表;学期课程总表;学期教学任务书;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计划、军训计划、劳动计划、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审批表;监控培养方案执行质量的有关资料;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修改,并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允许对人才培养方案作少许必要修改,但须按如下程序进行:个别课程确需提前或推迟开学学期、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应由教研室写出专题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如需增设或删减课程,须经教学工作部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内容均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申请表》,送交教学工作部,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三周内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执行、修改的有关规定的,视具体情况,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学工作部,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